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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某与李某某、第三人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系李关国、杨大秀夫妻长女)。
原告李某某(系李关国、杨大秀夫妻三女)。
委托代理人商应海(代理二原告,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闵(代理二原告,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系李关国、杨大秀夫妻次女)。
委托代理人张德华(特别授权代理),钟祥市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李某(系原告李某某之子,李关国、杨大秀孙子)。
法定代理人杨以军(系李某之父,原告李某某丈夫)。
委托代理人陈良才(特别授权代理),钟祥市安陆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彭友德 审 判 员  徐先金 人民陪审员  王春江

书记员: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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