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系李关国、杨大秀夫妻长女)。
原告李某某(系李关国、杨大秀夫妻三女)。
委托代理人商应海(代理二原告,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闵(代理二原告,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系李关国、杨大秀夫妻次女)。
委托代理人张德华(特别授权代理),钟祥市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李某(系原告李某某之子,李关国、杨大秀孙子)。
法定代理人杨以军(系李某之父,原告李某某丈夫)。
委托代理人陈良才(特别授权代理),钟祥市安陆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彭友德 审 判 员 徐先金 人民陪审员 王春江
书记员: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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