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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荣与王某某、鹤岗市冷冻食品加工总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淑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退休,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玉春,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推荐)。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鹤岗市冷冻食品加工总厂经营人、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斌,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冷冻食品加工总厂(现已注销)。

原告李淑荣与被告王某某、鹤岗市冷冻食品加工总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李淑荣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淑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淑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李淑荣负担。

审判长 吴雪梅
审判员 蒋荣荣
人民陪审员 刘冬兰

书记员: 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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