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芹
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袁某某
王某某
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淑芹。
委托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
被告王某某。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李淑芹与被告袁某某、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李淑芹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某某、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淑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淑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30.00元,由原告李淑芹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淑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淑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30.00元,由原告李淑芹负担。
审判长:王廷禄
审判员:冯娜
审判员:陈洪伟
书记员:杨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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