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淑芹与黑龙江省农垦兴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某某、庆安县国土资源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淑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良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庆安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住庆安县。
被告:黑龙江省农垦兴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秀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丰,系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庆安县。
第三人:庆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唐宪成,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朝阳,系黑龙江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淑芹诉被告黑龙江省农垦兴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某某及第三人庆安县国土资源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淑琴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淑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淑芹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25.00元免收。

审 判 长  王树文 审 判 员  李作亮 人民陪审员  李玉君

书记员:安心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