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淑艳,女,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岔林河农场种植户,户籍地黑龙江省通河县,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忠,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岔林河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3008113101332X8,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岔林河农场。法定代表人:张金涛,该农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明,男,黑龙江省岔林河农场第四作业区主任。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淑艳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李淑艳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岔林河农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7)黑8105民初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淑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淑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95.00元,减半收取1,248.00元,由上诉人李淑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志强
审判员 韩 冬
审判员 李吉凤
书记员: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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