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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清与铁力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铁力市泰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力及房某某、房某某、房某某生命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淑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铁力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建设西大街256号。
法定代表人:高俭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铁力市泰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兴泰家园一单元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赫,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斌,铁力市朗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房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房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房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再审申请人李淑清因与被申请人铁力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铁力市泰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力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房某某、房某某、房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淑清申请再审称,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房贵宝的死亡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错误。(二)本案属于特殊侵权,由于被申请人对未尽管理职责的事实予以认同,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判认定本案属于一般侵权,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错误。
王力提交意见称,其是否存在侵权事实有待认定,即使存在侵权事实,是否造成相应的后果有待认定,尤为关键的是死者死因不明,死亡时间、地点不确定,即认为与有待认定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错误的。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有诸多不客观之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5年8月18日2015年(法医)第(47)号房贵宝非正常死亡尸体检验报告单分析意见为:根据尸检,结合现场及周边视频,参考案情综合分析,房贵宝可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因素,具体死因因家属拒绝尸体解剖,不能分析。2015年8月19日铁力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房贵宝死亡日期为2015年8月18日,死亡地点为铁力市盛世福地小区,死亡原因为溺水意外死亡。2016年6月13日铁力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一)关于房贵宝死亡原因。该大队出具的死亡报告单上分析意见为“可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因素,具体死亡原因因家属拒绝尸体解剖不能分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非该大队出具,建议到出具该证明单位咨询。(二)该现场是否为第一现场。因家属不同意尸体解剖检验,不能确定死因,仅通过案情和现场勘验分析,不能确定是否为第一现场。(三)死亡时间。因家属拒绝尸体解剖,仅凭尸表检验,不能确定死亡时间。2016年6月21日铁力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是该大队出具。铁力市公安局非正常死亡案件登记表处理结果一栏记载“根据法医勘验结果以及对家属的询问,家属对溺水意外死亡、排除他杀无异议,属于非正常死亡”,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是根据上述内容填写,但因非正常死亡证明(推断)书死因一栏可填写处较小,无法将上述内容全部填写,且该证明只用于火化尸体和注销户口,不做死因鉴定性结论使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8月18日房贵宝的尸体在铁力市盛世福地小区7号楼一层地下室内被发现。根据2015年(法医)第(47)号房贵宝非正常死亡尸体检验报告单分析意见,房贵宝可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因素,具体死因因家属拒绝尸体解剖,不能分析。2016年6月13日铁力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房贵宝具体死亡原因不能确定,上述地点是否为第一现场不能确定,死亡时间不能确定。铁力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虽记载房贵宝死亡日期为2015年8月18日,死亡地点为铁力市盛世福地小区,死亡原因为溺水意外死亡,但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铁力市公安局非正常死亡案件登记表处理结果一栏记载“根据法医勘验结果以及对家属的询问,家属对溺水意外死亡、排除他杀无异议,属于非正常死亡”,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是根据上述内容填写,但因非正常死亡证明(推断)书死因一栏可填写处较小,无法将上述内容全部填写,且该证明只用于火化尸体和注销户口,不做死因鉴定性结论使用。故李淑清举示铁力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证据,不足以证实房贵宝的死因、死亡时间和死亡地点。李淑清据此请求由铁力市盛世福地小区7号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实际施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原审未支持其诉求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淑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顾炳恒 审判员  李 赟 审判员  王玉刚

书记员:郭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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