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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清与张某、张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张鹏飞
刘英(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
李淑清
李剑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鹏飞。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刘英,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清。
委托代理人李剑。


上诉人张某、张鹏飞因与被上诉人李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某、张鹏飞于2015年12月30日接到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后,未按时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张某、张鹏飞因与被上诉人李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某、张鹏飞于2015年12月30日接到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后,未按时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审判长:卜洪元
审判员:张继
审判员:张贤友

书记员:刘依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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