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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民与常晶、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淑民
腾天龙(黑龙江卓玖律师事务所)
常晶
方某

原告李淑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腾天龙,黑龙江卓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李淑民与被告常晶、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萍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淑民及其委托代理人腾天龙、被告常晶、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开庭审理,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2014年5月7日,被告常晶以借款人的名义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两张,其中一张借据内容为:“因常晶近来资金周转不开,而向李淑民借款,共借人民币2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7日至2014年6月7日一次性偿还”。5月末,被告方某以欠款人名义在该借据中签字。另一张借据内容为:“因常晶近来资金周转不开,而向李淑民借款,共借人民币1000元整,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7日至2014年5月17日一次性偿还”。
另查,二被告于2007年8月16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庭审中,被告常晶主张实际向原告借款数额为10000元。并主张通过案外人鲁大伟已偿还原告1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常晶为原告出具借据的行为,足以证明被告常晶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成立,因此,原告与被告常晶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常晶理应在其承诺的期限内及时给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常晶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方某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此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二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且被告方某在借款数额为20000元的借据中也签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方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常晶主张,其向原告实际借款数额为10000元,对此被告常晶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其主张不能成立。借款数额按借条中写明的数额确定。关于被告常晶主张偿还了原告1000元,此款虽不是被告常晶直接交付给原告,但当时被告也在场,被告主张其与案外人鲁大伟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故认定被告常晶偿还原告1000元,被告常晶尚欠原告李淑民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晶、方某偿还所欠原告李淑民款项2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及邮寄送达费44元,由被告常晶、方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常晶为原告出具借据的行为,足以证明被告常晶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成立,因此,原告与被告常晶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常晶理应在其承诺的期限内及时给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常晶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方某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此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二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且被告方某在借款数额为20000元的借据中也签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方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常晶主张,其向原告实际借款数额为10000元,对此被告常晶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其主张不能成立。借款数额按借条中写明的数额确定。关于被告常晶主张偿还了原告1000元,此款虽不是被告常晶直接交付给原告,但当时被告也在场,被告主张其与案外人鲁大伟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故认定被告常晶偿还原告1000元,被告常晶尚欠原告李淑民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晶、方某偿还所欠原告李淑民款项2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及邮寄送达费44元,由被告常晶、方某承担。

审判长:王萍英

书记员: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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