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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梅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淑梅,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565170066D。法定代表人王相军,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艳,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淑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富区热电厂赔偿经济损失6803.00元。2.要求富区热电厂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1日,富区热电厂在位于李淑梅使用的房屋(鸿梅建材商店)门前进行热网管线改造施工中,将管道错接,造成李淑梅的鸿梅建材商店屋内暖气爆裂跑水,将李淑梅屋内存放的经销建材物品损坏。第二天,经富区热电厂派人进行现场取证,并与李淑梅一起共同当场核定损失物品价值为6803.00元。之后,李淑梅多次到富区热电厂主张权利,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富区热电厂辩称,对于跑水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李淑梅提交了以下证据: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房屋承租协议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损失明细1份、跑水现场勘验记录1份,用以证实李淑梅使用的房屋,因热网管道错接导致其屋内暖气爆裂跑水,给其造成经济损失6803.00元。被告富区热电厂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李淑梅提交的证据被告富区热电厂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淑梅租赁徐宏波所有的坐落于富拉尔基区××办事处××商××西××号房屋经营富拉尔基鸿梅建材商店。2017年2月17日,因被告富区热电厂在对富拉尔基鸿梅建材商店门前进行热网管线改造施工中将管道接错,造成富拉尔基鸿梅建材商店室内暖气片冻裂跑水,商店内的水泥、胶、白水泥、石膏等物品被水浸泡。嗣后,双方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形成跑水现场勘验记录及物品损失明细。跑水现场勘验记录记载:“跑水时间:2月17日5时30分;跑水点:楼上暖气片漏;原因:管道接反向,把暖气片冻裂;备注:水泥、胶、白水泥、石膏、滑石粉、防冻剂、防水布等被水浸泡;是否有责任:有责。”物品损失明细中显示李淑梅的经济损失为6803.00元。庭审中李淑梅、富区热电厂均认可物品损失明细是双方都在跑水现场进行清点时按损失物品的进货价格形成的。
原告李淑梅与被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以下简称富区热电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淑梅、被告富区热电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被告富区热电厂在对原告李淑梅经营的富拉尔基鸿梅建材商店门前进行热网管线改造施工中将管道接错,导致商店室内暖气片冻裂跑水,商店内的物品被水浸泡,故富区热电厂应当对给李淑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淑梅主张的经济损失6803.00元,是李淑梅和富区热电厂的工作人员都在跑水现场进行清点时按损失物品的进货价格形成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赔偿原告李淑梅经济损失6803.00元。执行办法:待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待执行时随案件款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力

书记员:吴虹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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