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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妍与苗某某、王连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淑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隆尧县。被告:王连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隆尧县。被告:张自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滏澧纺织有限公司法人,住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岭岭,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有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隆尧县。

李淑妍与王连花、苗某某、张自发、黄有国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李淑妍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淑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东胜

书记员: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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