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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妍与王连花、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淑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信用社退休职工,现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有国,系原告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连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隆尧县。
被告: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现住隆尧县。

李淑妍与王连花、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李淑妍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淑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1元,由李淑妍负担。

审判员 曹 菁

书记员:李慧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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