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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华与黑河市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淑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齐云峰(系李淑华儿子),出生1981年2月26日,汉族,男。
委托代理人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尔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化凤,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河市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苑项目部(回迁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淑清,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姜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海军,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男。
委托代理人郑淑清,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华与被告黑河市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淑华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是双方已经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李淑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7,761.00元,减半收取3,880.50元,由原告李淑华负担。

审判员  董武

书记员:苏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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