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兰
王洪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宣某某
白金旭
原告李淑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洪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
被告白金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兰与被告宣某某、白金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兰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二被告宣某某、白金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淑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淑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淑兰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淑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淑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淑兰负担。
审判长:张婷
审判员:马志才
审判员:尹昊
书记员:韩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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