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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上海皙颐美容会所、谢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杰,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皙颐美容会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投资人:谢某某。
  被告: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上海皙颐美容会所、谢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唐雪琴

书记员:陈丽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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