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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杨蕴华(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刘春香

原告李某某,张家口市高新区政法委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蕴华,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春香(系被告的姨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东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蕴华律师,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春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某某向李某某借款2万元一直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已依法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刘某某辩称其母亲可能代替其向李某某偿还了借款,但未能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且能够主张债权的凭证即借条仍在李某某手里,故本院对刘某某的抗辩依法不予采信。李某某要求刘某某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某借款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的部分不予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某某向李某某借款2万元一直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已依法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刘某某辩称其母亲可能代替其向李某某偿还了借款,但未能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且能够主张债权的凭证即借条仍在李某某手里,故本院对刘某某的抗辩依法不予采信。李某某要求刘某某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某借款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的部分不予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150元。

审判长:赵东明

书记员:郭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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