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谢新玲,黑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三道湾子金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宝录,系该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芳,黑龙江清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黑龙江三道湾子金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艳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于2006年在被告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于2014年12月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缴2006年9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因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双休日工资和给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因被告企业实行的是特殊工作和休息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原告每年的休息时间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时间,从被告提供的出勤表中可以证实原告每年领取带薪休假工资。且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原告认可工作期间被告完全履行了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待遇,未拖欠原告任何工资和应得的福利待遇,所以原告上述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邮寄送达费100.00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艳
书记员:赵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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