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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陈某某、荆州市华瑞丰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肖斌,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艳,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被告荆州市华瑞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东环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陈聪。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某、荆州市华瑞丰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艳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刘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及被告荆州市华瑞丰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聪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被告下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有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据,二被告依法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借款关系发生时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6%,受法律保护的年利率应为基准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24%,借条约定的月息4分相当于年利率48%,对尚未给付的超出限制利率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已给付的利息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愿意志,在被告没有请求用已经给付的超出限制利率的利息冲抵本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加以干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陈某某、荆州市华瑞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自2014年9月6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帐号:26×××3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艳丽

书记员:桑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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