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刘连峰(河北沧州新华区车站法律服务所)
郭某某
赵振莲(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连峰,沧州市新华区车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振莲,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李某诉被告(反诉原告)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反诉原告)郭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反诉,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反诉被告)李某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暂定10000元,具体数额待伤残鉴定后确定。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在反诉答辩期间提出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为被告的申请。
审判长:郝梦迎
书记员:刘笑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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