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利、陈茜,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某、被申请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某某、被申请人吴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郭某某、被申请人吴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晓勤
书记员: 陈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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