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修稳,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陈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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