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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海龙,男,汉族,1978年4月6日生,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贵海电子产品商行,经营场所上海市虹口区新虬江电子市场虬江路***号1-虬**号。
经营者:钟即锋。

原告李海龙诉被告上海市虹口区贵海电子产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海龙未依法按期缴纳诉讼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龙未依法缴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海龙撤诉处理。

审判长 胡宓
审判员 杨馥宇
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

书记员: 汤菁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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