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讴,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某,住青冈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春荣,女。
原审第三人曹红艳,住青冈县。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5)青法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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