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苗信(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玉金(河北广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苗信,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育德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金,河北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邯郸市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邯郸市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已对其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至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邯郸市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已对其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胡德山
书记员: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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