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瑞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曲百广
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瑞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百广。
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中兴东大街东方银座三楼。
负责人张建京,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曲百广、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立峰
书记员:赵文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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