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刘智(河北经广律师事务所)
韦长庆
原告李某某,水务局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站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智,河北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长庆,无业。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韦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韦长庆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从原告处借款25000元钱,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偿还欠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5000元的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韦长庆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人民币25000元。
诉讼费425元由被告韦长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韦长庆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从原告处借款25000元钱,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偿还欠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5000元的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韦长庆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人民币25000元。
诉讼费425元由被告韦长庆负担。
审判长:张莉
审判员:李洪斌
审判员:于洋
书记员:陈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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