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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滨与河北隆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海滨
刘建铭(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河北隆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李海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刘建铭,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隆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塔南路39号众城商务1001室。
法定代表人:贾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滨与被告河北隆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海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李海滨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海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李海滨负担。

审判长:王新英

书记员:徐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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