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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被告:谢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黑龙江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2018年5月14日,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国臣
书记员:王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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