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庞学伟(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高贺新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庞学伟,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高贺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乐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高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任军
书记员:李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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