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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吴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庞学伟(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高贺新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庞学伟,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高贺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乐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高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任军

书记员:李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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