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高双(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李海洋
李本卫(湖北广水应山法律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高双(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本卫(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广水市应山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海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建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叶锋、代理审判员李超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双,被上诉人李海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本卫,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8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上诉人杨某某。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8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上诉人杨某某。
审判长:郭建强
审判员:叶锋
审判员:李超
书记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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