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松,系黄石市团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瓒,系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李海波与被告陈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2018年2月8日,原告李海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李海波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余俊
书记员: 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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