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海兴县供销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洪海,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代表人:王吉山,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鸣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公司职员,住。
李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16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汝辉
书记员: 李青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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