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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文书)。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张进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2015年10月29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黄 明 审 判 员  许小华 人民陪审员  谢义斌

书记员:张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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