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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昌与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李海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马海珍,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郑立果,李默涵,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李海昌诉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双方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海昌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海昌(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桂伟

书记员: 卞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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