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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武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宏,河北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裕华东路56号中铁商务广场1-501。
负责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康占伟

书记员: 刘雅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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