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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山与刘某某、焦如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海山。
委托代理人郭丽华,河北前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焦如各。
被告刘某甲。
被告刘某乙。
原告李海山与被告刘某某等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心梅

书记员:许盛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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