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海山。委托代理人郭丽华,河北前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被告焦如各。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原告李海山与被告刘某某等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心梅
书记员:许盛彬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