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浩,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于占民。本院受理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于占民失踪案后,在尚未发出寻找于占民的公告前,于占民于2018年8月7日因离婚诉讼出现在承德县人民法院安匠法庭,法庭除就于占民的离婚诉讼进行了调解外,还就本案给于占民作了调查笔录,拍了照。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与于占民系债权债务关系,李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于占民失踪,但在本案立案后,尚未发出寻找于占民的公告前,于占民就因离婚诉讼而出现在本院,故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于占民失踪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郝立明
书记员: 韩吉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