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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军与上海耕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臧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瑞,上海闵曼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耕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臧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军与被告臧某某、上海耕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  立

书记员:薛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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