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代理人任传峰,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丽环

书记员:关美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