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代理人任传峰,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丽环
书记员:关美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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