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易县。
委托代理人杨艳江,河北崔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涞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4元,减半收取210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新宇
书记员:薛子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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