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无业,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代理人李志文,住宣化县。
委托代理人王晓明,张家口市宣化区南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宣化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马某某,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代理人田树平,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增,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马某某、李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苗照亮 审 判 员 逯 遥 人民陪审员 高莲芝
书记员:黄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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