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易平(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
余某某
余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2年6月9日,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易平,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等)。
被告:余某某,男,生于1972年4月28日,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余某某,女,生于1972年6月27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系被告余某某的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余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原告李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579-1号
民事裁定,裁定:对被告余某某、余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右岸新城区北京路北侧1栋1单元501号
的一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120.48㎡,房屋所有权证书
为:00075155-1/2)予以了查封,并对原告李某某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担保人苌光梅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丹赵路办事处三里桥村1组的一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115.34㎡,房屋所有权证书
为:丹房权证城区字第1200546号
)和担保人李海鸿所有的一辆车牌号
为鄂c12166的东风本田思域牌小型轿车亦予以了查封。
原告李某某以其已与被告余某某、余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撤回起诉为由,于2015年3月27日申请本院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长:张晓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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