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2年6月9日,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易平,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余某某,男,生于1972年4月28日,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余某某,女,生于1972年6月27日,汉族,无固定职业。系被告余某某的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余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某某、余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17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荣 审 判 员 李 新 人民陪审员 刘 晨
书记员: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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