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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丰与梁富强、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海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芬,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富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失业人员,户籍地邯郸市复兴区,现住临漳县。
被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李海丰诉被告梁富强、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李海丰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丰因客观原因,暂不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丰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李海丰负担。

审判员 王 敏

书记员:胡楠楠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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