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与董保全、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代理人彭金冶,男,黑龙江金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保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李某诉被告董保全、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金冶、被告董保全、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月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7万元,约定1分利,于2012年12月末还款,此款至今未还。同日,二被告还向朱英借款35万元,约定1分利,于2012年8月末还款,担保人为原告李某,因二被告未能按期还款,朱英多次找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2年12月20日将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偿还给朱英,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偿还35万元借款本息。原告现在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2万元,按1分利计算利息,自借款之日至2012年12月末的利息为110,400.00元,该利息一直计算至本金全部偿还时止。
二被告辩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陈述的属实。我们因工程缺少资金,于2012年1月1日分别向原告及朱英借款57万元和35万元,合计92万元,当时约定1分利,向原告借的57万元约定于2012年12月末还款,向朱英借的35万元约定于2012年8月末还款,因到期未还此款,原告已将我们向朱英借的35万元还给了朱英,现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92万元及利息110,400.00元无异议,同意还款,但2012年以后的利息不同意偿还。
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借据1张,证明二被告于2012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57万元,约定1分利,于2012年12月末还款。
证据二、借据1张,证明二被告于2012年1月1日向朱英借款35万元,约定1分利,于2012年8月末还款。
证据三、收条1张,证明原告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朱英还款35万元,原告有权向二被告追索35万元借款及利息。
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通过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证明了本案借贷关系的成立,对本案具有证明效力,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采信。
本院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1月1日,二被告向原告及朱英借款57万元及35万元,约定1分利,向原告借的57万元约定于2012年12月末还款,向朱英借的35万元约定于2012年8月末还款,这二笔借款二被告均未能还款。因二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朱英找到担保人李某(原告),要求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某于2012年12月20日将借款本金35万元偿还给朱英。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92万元,借款利息110,400.00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按1分利计算利息),并要求将利息计算至本金全部偿还时止。二被告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同意偿还借款本金92万元及利息110,400.00元,不同意偿还2012年以后的利息。
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7万元的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二被告应偿还该笔借款,并应按约定给付原告借款利息。原告作为担保人,已将二被告向朱英借的35万元全部偿还,原告有权向借款人(二被告)追偿35万元借款及利息。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2万元,利息110,4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该利息应计算至本金全部偿还时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保全、王某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92万元;
二、被告董保全、王某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利息110,400.00元(本金92万元,按1分利计算,自借款之日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的利息),该利息一直计算至本金92万元全部偿还时止。
以上一、二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4,074.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董保全、王某某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新慨
审判员 张春秋
代理审判员 刘丽

书记员: 张舒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