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然
朱朝阳(黑龙江天成律师事务所)
庆安县鑫金某某喜宴大厅
王庆祥(黑龙江名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浩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朝阳,系黑龙江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安县鑫金某某喜宴大厅。
负责人:杨云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祥,系黑龙江名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浩然与被告庆安县鑫金某某喜宴大厅相邻污染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李浩然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浩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浩然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浩然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浩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浩然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浩然负担。
审判长:赵永辉
审判员:梁海涛
审判员:李立东
书记员:张丽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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