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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然与庆安县鑫金某某喜宴大厅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浩然
朱朝阳(黑龙江天成律师事务所)
庆安县鑫金某某喜宴大厅
王庆祥(黑龙江名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浩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朝阳,系黑龙江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安县鑫金某某喜宴大厅。
负责人:杨云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祥,系黑龙江名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浩然与被告庆安县鑫金某某喜宴大厅相邻污染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李浩然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浩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浩然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浩然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浩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浩然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浩然负担。

审判长:赵永辉
审判员:梁海涛
审判员:李立东

书记员:张丽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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