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杨娜(河北高碑店弘盛法律服务所)
杜青龙
石俊成(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
石峰(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
王莉莉
吴兴华(河北朗泽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杨娜,高碑店市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青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石俊成、石峰,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莉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吴兴华,河北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杜青龙、王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杜青龙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王莉莉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15年10月,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因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给付被告1000000元,有被告亲笔书写的欠据为证。
当时被告口头承诺同年年底还清,现已超过还款期限数月,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仅于2016年1月8日偿还150000元,余款850000元至今未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850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杜青龙辩称:1、本案涉及债务是赌债,依据是答辩人与原告是在赴澳门赌博后才有的交往;答辩人除了夫妻名下的时代第一城住宅和一辆奥德赛轿车外没有其他财产、没有财产信用,原告向答辩人出借100万元不合情理;借款没有标明用途;答辩人夫妻没有做生意;原告出借时明知是赌债。
2、因欠条是在特殊情况下打的,具体出借数额应以银行记录为准。
3、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莉莉辩称:1、原告非金融机构,也非拥有充足资金的商业实体,不具备百万巨额资金的出借能力,也未说明所谓出借资金的合法来源,故原告起诉借款不实。
2、原告诉状所述10月20日的借款日期被告杜青龙账户并无相应资金入账,也不可能现金交付,巨额借款单凭借条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
3、答辩人与被告杜青龙既没有商业经营,也没有大额家庭财务支出或置办大项家庭财产,无需大量资金,原告所述借款理由属虚构,答辩人不知道原告所述“借款事实”是否存在。
4、被告杜青龙2014年至2015年11月期间二十余次出入澳门赌场赌博,原告诉状所谓的借款事实即在此期间,因此即便借款事实存在也属于被告杜青龙的个人债务;且当原告多次到答辩人家中催债时,答辩人为求安宁四处借款替被告杜青龙还账,原告亦出具了答辩人代偿杜青龙个人债务的收条,足见原告也明知该借款即便存在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没有偿还义务。
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欠条、转款凭证以及申请法院调取的李某的银行转账记录,拟证明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其中通过银行转账950000元、现金交付50000元。
被告杜青龙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仅认可收到银行转账的950000元。
被告王莉莉质证认为,所谓借款的交付均发生在出具欠条之后,在没有出借的情况下打欠条不合理,且王莉莉对借款的存在不知情。
被告杜青龙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原告出入境记录查询,拟证明原告也进行赌博,且有与杜青龙出入境口岸、地点一致的时候,说明二人是一起去的,本案所涉债务是赌债。
原告质证认为,该记录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杜青龙与原告同一时间出入同一地方,只能说明杜青龙和原告曾经去过澳门,但干什么不得而知。
被告王莉莉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杜青龙的出入境记录、杜青龙2015年度的两份银行交易明细单、澳门赌场筹码及赌场照片、原告出具的收条、王莉莉向何树敏借款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拟证明王莉莉对杜青龙是否借款及经过均不知情,原告主张的借款时间2015年10月20日杜青龙的银行账户并无相应资金入账,王莉莉在向原告明确了是杜青龙个人债务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8日还款150000元。
原告质证认为,杜青龙出入境记录查询、澳门赌场筹码及赌场照片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认可;杜青龙的银行交易明细单与本案无关联性,仅能说明杜青龙该两张银行卡没有收到原告的借款;对收条真实性无异议,且足以印证王莉莉对杜青龙借款知情,并认可系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是一种从债务形成时间对共同债务进行的推定,并非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认定标准。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原告出借给被告杜青龙的涉案借款全部系转账至杜青龙的银行账户,被告王莉莉没有收到任何一次借款,在被告杜青龙出具的借条上,原告也没有要求被告王莉莉作为借款人签名,在原告亲笔书写的收条中亦写明是王莉莉代杜青龙偿还个人债务150000元;其次,原告主张被告杜青龙借款是用于被告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电镀厂等的经营资金周转,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再次,被告杜青龙承认借款用于赌博,结合被告王莉莉提交的证据也可证实杜青龙在向原告借款期间多次出入澳门赌博。
综上,本案借款金额巨大,借款次数频繁,在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有家庭大额支出的情况下,认定涉案借款系用于二被告夫妻日常生活支出有违常理,涉案借款应属被告杜青龙个人债务,被告王莉莉不承担偿还责任。
原告李某与被告杜青龙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被告杜青龙950000元,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另主张向被告现金交付50000元结合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已偿还的150000元应从中予以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青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8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杜青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是一种从债务形成时间对共同债务进行的推定,并非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认定标准。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原告出借给被告杜青龙的涉案借款全部系转账至杜青龙的银行账户,被告王莉莉没有收到任何一次借款,在被告杜青龙出具的借条上,原告也没有要求被告王莉莉作为借款人签名,在原告亲笔书写的收条中亦写明是王莉莉代杜青龙偿还个人债务150000元;其次,原告主张被告杜青龙借款是用于被告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电镀厂等的经营资金周转,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再次,被告杜青龙承认借款用于赌博,结合被告王莉莉提交的证据也可证实杜青龙在向原告借款期间多次出入澳门赌博。
综上,本案借款金额巨大,借款次数频繁,在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有家庭大额支出的情况下,认定涉案借款系用于二被告夫妻日常生活支出有违常理,涉案借款应属被告杜青龙个人债务,被告王莉莉不承担偿还责任。
原告李某与被告杜青龙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被告杜青龙950000元,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另主张向被告现金交付50000元结合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已偿还的150000元应从中予以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青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8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杜青龙承担。
审判长:宫洁
书记员:苏晓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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