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闫冠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献军,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安县商城镇东岗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成安县商城镇东岗村村。
负责人李有华,系该村村主任。
被告李成银。
委托代理人:侯东升。
被告李成玉。
委托代理人:侯东升。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地址成安县成安镇西环路迎宾街1号。
负责人江志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娟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地址成安县青云北大街61号。
负责人纪文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兵,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成安县商城镇东岗村村民委员会、李成银、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建民 审 判 员 高亚光 人民陪审员 李 珊
书记员:尹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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