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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宏河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河米业)、秦非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委托代理人:张庆华,黑龙江张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宏河米业有限公司,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齐昂公路914部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俏,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连燕,该公司职员。
被告:秦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宏河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河米业)、秦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庆华,被告齐齐哈尔市宏河米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任俏、张连燕,被告秦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150,000.00元。2、判令案件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卖给被告宏河米业水稻,当时被告宏河米业未出具欠据,后经过原告多次上访,被告宏河米业于2016年2月2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与协议书,并约定于2016年4月末一次性还清。被告秦非为担保人。现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欠款,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
齐齐哈尔市宏河米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李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欠款15万元的事实。另外,被告秦非是受宏河米业的授权,参与处理宏河米业与原告李某某之间的债务纠纷,我公司没有要求被告秦非提供担保。只有在我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才要求秦非偿还债务。
秦非辩称:在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宏河米业之间的债务处理中,我提供的是一般担保。宏河米业还不上债务,我才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的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1、欠条一张,2、协议书一份;3、记账凭证16页三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齐齐哈尔市宏河米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李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李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李某某向法庭陈述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充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齐哈尔市宏河米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某某的欠款15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二、被告秦非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0.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宏河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冯明辉 审判员  刘 昕 审判员  闫文新

书记员:赵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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