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林甸县林甸镇。
委托代理人张弘野,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依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撤诉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诉讼保全费200.0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 于振贵
代理审判员 刘实
代理审判员 王阳
书记员: 杜娇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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