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艳敏,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中段天王国际酒店商务写字楼二楼。
负责人:黄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永,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4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冰
书记员:王萌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